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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医用臭氧治疗仪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[2005]236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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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医用臭氧治疗仪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[2005]236号

http://www.sfda.gov.cn/WS01/CL0055/10418.html

2005年05月25日 发布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:

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需要,现将牙钻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:

十六、医用臭氧治疗仪:用于锥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,通过穿刺将适合浓度和剂量的臭氧气体注射到锥间盘内,解除锥间盘对神经的压迫,消除神经根的无菌性炎症。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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